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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宝栈与曾子强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4
摘要: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盐法执字第120号 申请人麦宝栈,性别女,汉族。 被执行人曾子强,性别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麦宝栈与曾子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14)顺法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麦宝栈于二〇一五年一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盐法执字第120号

申请人麦宝栈,性别女,汉族。

被执行人曾子强,性别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麦宝栈与曾子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14)顺法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麦宝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顺法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格

审判员 吴召泉

审判员 王铈皋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