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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4
摘要: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29号 原告毛某某,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代理人陈必华,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某,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29号

原告毛某某,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代理人陈必华,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某,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韦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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