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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4
摘要: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沿滩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务农。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取保候审。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以自沿检刑诉字(2015)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沿滩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务农。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取保候审。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以自沿检刑诉字(2015)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兰、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与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被告人邱某某驾驶川CT2218两轮摩托车从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沿板牛路往沿滩镇升平街方向行驶。当日21时30分许,该车行至该道路27.5公里处与相对行驶的吴某某所驾驶的川CBM918轿车发生刮撞,造成被告人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沿滩区交警大队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邱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将其带至该大队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对其进行了测试,结果为18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沿滩区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中国联立司法鉴定所对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鉴定,邱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6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牟险峰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