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沿滩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于自贡市沿滩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1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7月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以自沿检刑诉字(2015)第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迎利、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与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伙同刘强(已判)在自贡市沿滩区邓关镇学院路久鼎网络会所,因未携带身份证要求上网被网吧工作人员张某拒绝。随后刘某、龚某某与张某发生争吵,并踢坏该网吧内的假山,阻拦其他人员进网吧上网,随后刘强打电话叫朋友将自己的川CB4440的白色起亚轿车开到该网吧门口,刘某、龚某某两人从该车后备箱内各拿出一把砍刀冲进网吧,刘某将网吧内的一张沙发砍烂,二人还采用持刀、语言威胁的方式,将网吧内正在上网的20余人全部赶走后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久鼎网络会所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5650元。案发后,刘某的亲属赔偿了该网吧经济损失5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2015年7月2日,被告人龚某某到邓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邓关镇学院路久鼎网吧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财物损失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龚某某归案的情况说明及人口信息表;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龚某某曾经犯抢劫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及陈述;证人李某、吴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刘某及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龚某某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龚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