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22号 原告张天智,男,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代理人刘荣俊,男,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系原告张天智女婿。 委托代理人陈远滨,女,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系原告张天智儿媳。 被告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卷子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卷子村5组。 代表人张开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智诉被告自贡市汇东板仓街道卷子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天智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天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张天智负担。 审判员 徐 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