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沿滩执字第210-1号 申请执行人姜松高,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毛德高,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毛德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毛德高在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市分社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960元(大写:玖佰陆拾元整)依法予以扣划至自贡市沿滩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唐建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