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建高院出台了《关于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分工方案,进一步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持续打造更高水平、更加亮丽的生态环境司法“福建样本”升级版。 《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目标任务,力争到2017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配套、管用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到2020年,在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取得更大进展,形成一整套较为科学的制度体系。全省法院要充分发挥福建区位优势、先行优势、政策优势和生态优势,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在原已形成的九项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生态环境案件公正高效审判、生态环境案件科学管辖、海洋环境生态司法保护、生态环境专门化审判、生态司法预防、生态环境司法实践研究、涉生态环境案件执行等七项工作机制,努力从司法领域推出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福建样本”。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遵循生态环境审判规律,健全职能配置,建立生态环境专门化司法保护体系,实现统一生态环境审判机构名称、统一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受案范围、统一生态环境案件审理程序和“四合一”审判模式,统一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审判标准和尺度、统一生态环境审判法律文书制作格式等生态环境司法“五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