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在分组审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最关注什么内容?指出了哪些问题?又提出了哪些意见和建议? 疑问:试点城市是否具有代表性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大会作《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时表示,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行探索。两年的改革实践证明,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很有必要,成效明显,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对于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分类处理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而此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仍拟将该18个城市列为试点城市。周强介绍,上述地区案件基数大、类型多,作为速裁程序试点地区,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更容易发现试点中的问题,更有利于检验和巩固试点效果。 彭森委员赞成推动这样的试点。他说,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本着对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采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试点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也符合国际惯例。过去在18个城市已经进行了两年的试点,继续进行试点工作,是为了把工作做好。 陈蔚文委员则认为,18个试点城市都是较发达城市,而我们国家区域广大,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司法的建设和发展也不平衡,18个试点城市的经验能否反映出全国的普遍情况,是否适用于西部等欠发达城市,有待研究。 刘德培委员表示,试点城市应在层次、水平、分布和特点等方面有很好的代表性,试点以后能够提供更多的可以复制、推广的意见。 进步: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 徐显明委员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真正涉及司法的文明和进步,它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各种权利,是一种司法人权的进步。与此同时,此方案也可以约束公权力,比如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规定了告知的义务,规定其必须告知刑事被告人有哪些权利。 罗亮权委员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等非常必要,它可以鼓励引导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地供述罪行。要增加律师参与诉讼的力度,鼓励刑事被告人聘请律师,并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强调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对此,吴恒委员提出,对涉及公民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要注意听取受害人或者其亲属的意见,做到和谐结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审判结果。 关注:监督制约如何强化 黄小晶委员说,对于实行试点,在监督制约方面应该加强。要确立、强化、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办案人员作出了监督制约规定,但对犯罪嫌疑人缺少制约。全国人大代表张苹英说,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登记和追踪机制,产生威慑力,防止有些刑事被告人为了获得从宽从快的判决结果,刻意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和证据,也能对办案人员起到更加强化责任的作用。 王刚委员说,试点非常必要,符合现在司法改革的现实,但确实要提供强有力的监督和保障措施:一是在制度上防止一些轻犯屡罚屡认、屡宽屡犯的情况;二是对一些重案犯,怎么防止其避重就轻,对从宽处理再犯的是否从严从重处罚等。 周强在作说明时提出,即使处罚后发现漏罪仍可以追诉,这将有利于更加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建议:尽快建立配套制度 陈竺副委员长提出,这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不仅是认罪认罚程序上的从简和实体上的从宽,更是贯彻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具体体现。对于这项司法领域的重大改革,社会各界给予高度关注,要对这项试点工作进行详细、全面的宣传和解读,引导有关舆论宣传,为试点营造良好氛围。 韩晓武委员表示,要建立起独立的认罪程序保证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应该是无事实根据的认罪,法官必须充分审查刑事被告人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确保相关人员认罪具有证据基础。要预防“顶包”事情的出现。应修改相应的法律,健全具体的运行程序,完善证据制度、辩护制度、量刑规则、监督制度等等,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配套性的保障,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认罪”的认定标准等。 王明雯委员也建议,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适用的条件、从宽量刑的标准等加以明确,或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