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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全国法院劳模专家代表座谈会发言摘登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30
摘要:全国法院劳模专家代表座谈会发言摘登
  编者按:8月28日,全国法院劳模专家代表座谈会在山东省威海市举行。来自全国各地法院的28名全国模范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围绕践行“两学一做”要求、做合格党员、合格法官以及司法改革等方面进行了交流。现选登五位劳模专家发言摘要,以飨读者。

  对法官制度改革的几点期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周瑞生

  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深入推进,大多数干警由最初不了解政策、观望等待,再到认清改革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必须主动适应,逐渐地理解改革、顺应改革、参与改革。

  一是期待相关司改文件尽快出台。单独职务序列制度、薪酬制度等配套措施要及时跟进,具体明确并落地兑现,才能拴心留人。建议及时推动修法工作,明确规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范围,个体与团队如何考核,晋升与退出机制等内容。

  二是关于人员分流调整方面寻求政策支持。建议采取“使用一批、安置一批、照顾一批”的政策。对于能够胜任法官工作且有较高工作积极性的,选拔进入员额后使用一批;通过调整到非办案岗位,或者转任法官助理,妥善安置一批;通过适当给予职级待遇上的政策倾斜、允许提前退休等方法照顾一批。

  三是尽快形成符合职业特点的配套机制。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审判质效。入额法官的门槛更高,肩负的责任更重,职业伦理要求更严。标准高,任务重,责任大,这也更需要科学的配套机制跟进,让法官心无旁骛,安心办好案。首先,让那些与审判无关的事务远离法官,更不能作为硬性指标来考核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有31项指标,也应与时俱进,进行科学合理调整,与司法改革举措对表。其次,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一要维护法院的秩序,严格安检程序,监控设备良好运行并有专人值守,法警执勤、值庭等等,一旦遇到突发事件,能快速反应,保障法官有安全的工作环境。二要维护法庭的尊严,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行为的惩罚力度。三要维护法官的尊荣,对尾随跟踪、威胁恐吓、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暴力袭击法官的情况,应协调公安机关果断处置。对法官及其亲属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应严查消息来源,依法追究责任,对不实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核实澄清,还以清白。

  四是司法宣传要到位,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执法环境。建议司法宣传在方向和侧重上要注意:在报道个案效果的同时,更应注重在宏观层面上营造全社会尊重司法,尊重法官的良好氛围,打造法官的职业群像;在宣传案多人少、“5+2”、“白+黑”、“24×7”等辛苦现状的同时,更要弘扬法官的为民情怀和职业情怀,要有人性的温暖、有思想、有品格,因为同情并不等于尊重,要靠职业特性和实力赢得尊重。

  司改背景下知产法院的发展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第二庭庭长 陈惠珍

  目前,知识产权法院三年试点期已经过半,随着审判工作常态化后收案量激增及司法改革的深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发展也面临着深层次的矛盾和困境。

  一、现有力量配置下,“三院合一”已难适应各项审判任务大幅增长的客观要求。首先,从上海三中院情况来看,三中院行政、刑事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实施后收案量大增,民事跨区划管辖的范围也已基本确定,也将迎来收案大增的局面。这对审判、执行及服务保障的需求明显提高。其次,从知产法院情况看,上海知产法院自身的力量配置与实际的审判任务相比,也有悬殊的差距。因此,急需配足配强审判、执行力量和服务保障力量,建议:在仍为“三院合一”情况下,应增加执行局、法警队及其他保障部门力量,增加知产法院法官编制数,在条件许可时,知产法院独立更有利于作为一个专门法院的发展。

  二、在全国知产审判已经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的背景下,知产法院只是民事、行政“二合一”显得很不协调。知产审判“三合一”是上海浦东法院 1996年率先试行的。三类知识产权案件虽类别不同,但所涉及的权利认定、侵权判定的基本事实是相同的,而这些基本事实又恰恰是专业性要求最强的。对此,相比刑事法官、行政法官,知产法官有其专业优势。作为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却只是“二合一”,尤其像上海早在2009年已经在中院层面实行了“三合一”,现在知产法院又退到“二合一”,显然是不相协调的。

  三、消除知产保护“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的诟病,需要多管齐下。首先应当用足用好现有制度,并在法律文书中充分说明。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举证妨碍、举证失权等制度都直接关系事实认定及判决结果,依法适用好这些制度并充分说明,可使当事人明了法院支持或不支持、判多或判少的理由和依据所在。其次要大力倡导诚信诉讼并完善相关诉讼制度。诚信诉讼是指诉讼活动中的一切行为都应诚实守信。这一要求除了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以外,其实还应包括社会各界对诉讼法的尊重和遵守。第三要加强宣传,对于法律规则的适用不仅在法律文书中要充分说理,还要就典型案件加强宣传,使司法的引导教育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四、加大知产法院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力度。知产审判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须具备法学基础好、知识面广、实务能力强的素质,并能吃苦耐劳、甘于沉下心来钻研业务。要能吸引并留住这样的法官,在遴选时应高标准,但在职务待遇上也应有所倾斜。另外,知产审判的国际化程度高,对国际规则的了解、向国外介绍和展示我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形象,需要各国法官之间、我国法官与国际组织、国际学术组织之间的交流,现行的外事管理规定也有必要有所调整。

  司改洪流中青年法官的担当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徂徕法庭副庭长 钱继红

  我们要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彻底改变案多人少的矛盾,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司法改革对我们青年法官来讲,就要具有勇于担当的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党员关键时刻要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要豁得出来。”在我心中,“豁”这个字的含义是:对自己的担当要义无反顾、不折不扣地做到位。拿我自己来说,我自2004年7月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徂徕法庭工作,至今已经12年了。跟我一起参加工作的选调生很多都已经离开了农村,走向了机关,只有我坚守在大山深处的法庭。通过十二年的摸爬滚打,我与辖区的人民群众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他们亲切的称呼我“乡村法官”。组织也给我了很高的荣誉,作为一名青年模范法官,我认识到我们要以平和的心态去适应改革,以积极的心态去推进改革。因为法治的进步是我们所有法院人的梦想。作为一名模范法官,我不仅自己要主动适应改革的趋势,我还要力所能及的影响我周围的人主动适应改革。我现身说法,通过我们年轻人的微信群、朋友圈,以及在工作之余,劝解大家,我们年轻人是司法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早改早受益,大家有的二十出头,只有经过书记员、法官助理的历练,积累丰富的经验,以后才能成为优秀的法官,我身边的年轻同事也慢慢认识到改革是大势所趋,顺应改革,完善自我才是正途。

  二是做合格法官就要认真践行“四心工作法”。

  我认为,无论司法改革如何改,法官的职责不会变。法官都会跟人民群众打交道。要做合格法官,就要认真践行“接待当事人要热心、审理案件要细心、倾听诉求要耐心、解决问题要诚信”的“四心工作法”。法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要会做群众工作。很多人对我一个80后青年法官,会做群众工作很费解。因为在我审结的案件中,调解结案的达80%,调解结案的全部自动履行。我审结的案件从未发生过涉诉上访,多年的老上访户,经过我做工作,也不再上访。“四心工作法”是我做好群众工作的法宝。

  三是做优秀党员就要抵得住诱惑。

  我们国家是一个人情社会,亲属之情、同学之情、师生之情、上下级之情等等,影响着每一个人。特别是我身处乡镇的基层法庭一待就是十二年,与很多当事人都抬头不见低头见,经常要面对熟人说情的考验,更要抵住很多的诱惑。尤其青年法官面对人情社会相对缺乏经验,更要扎紧心中的篱笆,秉承“人在做天在看”的慎独精神,在行使权力时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在各种干扰、诱惑面前始终保持定力,做到自警自律、慎微慎初。要保持健康的交往。年轻人兴趣爱好广泛,喜欢刷“朋友圈”,但是也要注意净化生活圈、社交圈,坚决顶住各种庸俗和潜规则的考验,守住做人交友的底线和原则,绝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对人民法庭工作机制改革的思考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朱正栩

  据我了解,目前专门针对人民法庭工作方面进行的具体措施并不多,人民法庭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职责不清、权责不明、保障不力”等问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人民法庭工作考核标准缺乏针对性,导致法庭工作职能定位出现偏差。目前,各地法院在审判管理考核中,对于人民法庭使用的还是与其他审判庭基本一样的考核体系和考核标准,侧重于案件审判质效评价考核,而对于上述“立足审判职能参与地方治理”方面,对应的考核指标少、考核方式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两种类型的职能偏差:一种是一些人民法庭和法庭法官从工作职能定位上重视具体案件的审理、忽视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另一种则是不能很好定位“立足审判职能参与地方治理”的正确内涵,把法庭等同于驻地基层政府下属部门,超越审判职能随意参与地方行政、经济事务,以及其他与审判职责无关的会议、接访、宣传等事务。

  二、人民法庭法官待遇低、保障不力问题依然突出。法庭工作相对法院机关,往往条件更加艰苦一些,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很多乡村基层人民法庭的各方面条件与城市法院相比,困难很多。对于人民法庭驻庭人员的出勤和伙食补贴,很多省份的财政部门都未制定具体标准,造成许多地方,特别是经济条件差的地区至今都未落实人民法庭驻庭人员的出勤和伙食补贴。这些因素造成了基层人民法庭难以吸引优秀人才,高素质的中青年法官招不来、留不住,法官年龄断层严重。

  三、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完善,权责不明问题仍然存在。当前,全国法院系统整体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非常突出的一个因素就是人员分类管理不到位、审判力量配置不合理。目前,许多试点地区已经在改革这一问题方面做了很好的探索,推行了法官员额制改革,实现“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高效合理工作模式。但是我感觉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区分问题;二是书记员队伍流动性过大、专业素质不高问题。这个主要与书记员多为聘用人员有关,沿海发达省份条件好的法院好一些,我们这些待遇差的法院书记员流动性很大,很多人民法庭经常招不到合适的书记员,只能降低要求,造成书记员素质不高、工作经验不足,能力不能满足审判事务工作的需要,实际上已经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于下一步推动人民法庭司法改革的建议:

  一、正确定位人民法庭工作职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科学设置人民法庭工作评估体系。要通过对人民法庭工作设定合理的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来引导法庭工作准确定位,把《法庭工作意见》所要求的“立足审判职能参与地方治理”、“对各类调解组织给予引导”等职能,进行科学的细化、量化,把人民法庭法官所从事的上述工作,合理地计入工作绩效考评体系之中,从而引导人民法庭工作准确定位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人民法庭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和规范文件。对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要及时进行社会宣传,与基层党委、政府部门及时沟通,把人民法庭从与审判工作无关的分外事务中解脱出来,正确定位和履行好人民法庭工作职责。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基层人民法庭法官待遇。

  在推进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结合实际提高基层人民法庭法官待遇。建议司改过程中,从制度设计上考虑基层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与上级法院存在的差异性,以及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的差异,明确基层法庭干警应当享受相应补贴,并制定合理标准,解决基层法庭的困境。

  尽快在人民法庭先行试行工资加办案补贴、岗位津贴等薪酬确定方式。建议下一步的司改过程中,在法官薪酬待遇问题上从人民法庭这个“实验田”先行一步、积极探索,尽快落实《法庭工作意见》。

  加强职业风险保障。落实人民法庭驻庭法警配备和各项安保措施,为人民法庭干警营造安全、安心的审判工作环境。

  三、加大人员分类管理进度,明确审判队伍内部的权责划分。

  合理区分工作范围,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区分核心审判工作和辅助审判工作、有相应司法技术含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和审判事务性工作。从制度设计上明确核心审判的工作由法官亲自完成,对其余的辅助性审判工作进行再次细分,让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减轻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

  重视书记员的单独序列管理问题。书记员只要达到通常文员要求即可,重点在于速记等职业技能。同时应当明确书记员不再向法官序列过渡,按职业技能考核的要求设立合理的晋升、奖励办法。提高书记员队伍素质和稳定性,保证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军事法院制度改革问题及建议

  解放军杭州军事法院院长 章仕才

  一、进一步加强对涉军审判工作的指导。

  新时期,涉军纠纷类型复杂多样,涉军案件政治性敏感性强,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加强组织领导、服务军队改革急需、提高信息化水平上下功夫。一是建立健全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组织机构。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浙江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际都设立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在研究解决涉军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涉军审判工作开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设立涉军审判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审判管理机构或相关业务庭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相关业务庭有专人负责审理涉军案件,以此强化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为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当前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正进入实质性攻坚阶段,由此引发的军产租赁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民事诉讼明显增多。对于这类涉众型经济纠纷,如果执法标准不一、处置方式欠妥,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政治性问题。因此,建议军地法院联合开展涉军房地产情况调研,及早研究出台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意见,对相关案件审理作出统一规范。三是为军事法院信息化建设提供大力支持。信息化是司法工作发挥方向。当前,军事法院特别是基层军事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相对地方法院来讲还比较滞后,无论在硬件还是软件上都还有不少差距。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大力支持各级军事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把“天平工程”专网联入军事法院,在技术保密的情况下军事法院网站也有条件地接入地方法院,实现军地司法资源互通共享。

  二、进一步加强军地法院沟通协调。

  军事法院调整组建后,其属地管辖的特点更加明显,大多数战区、基层军事法院都及时主动走访驻地法院、通报军事司法改革情况,密切了军地法院关系。一是畅通军地法院联系渠道。为了便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联系军事法院,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将全军法院调整组建的整体情况、工作职责以及各军事法院的案件管辖、联系方式等以一定方式向全国法院系统广而告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遇有涉军案件移送管辖、委托执行等事项,可与相对应的军事法院联系。二是加强军地法院执行工作协作。不论是委托执行还是协助执行,我们军地法院之间都比较顺畅,特别是在近年来开展的清理涉军执行积案活动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工作经验。新的编制体制下,军事法院新设了专门的执行机构,执行力量得到了强化,同时也急需提高执行专业化水平。因此,建议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加大对军事法院的执行工作帮带,加强对军事法院新增设的执行局(处)的指导,在执行培训中增加军事法院的名额,保证每个战区方向的执行法官都有机会得到培训机会,以此提高军事法院整体执行能力。

  三、进一步打通军地法官学习交流、岗位转任的路径通道。

  一是在提高军法队伍业务素质上,支持军事法官参加地方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实践锻炼和审判业务交流,国家法官培训增加军事法官培训员额指标,各法官学院分院将军事法官纳入省法院系统年度法官培训计划。二是在畅通军事法官“出口”上,抓紧建立军事法官转任地方法官衔接制度,在修改法官法、法院组织法时对军事法院组织设置以及法官选任予以明确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转任配套规范性制度并尽早组织实施,实现军事法官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