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好丽友出品的“好多鱼”是许多小朋友爱吃的膨化小食品,有人看到其中的商机并仿冒商标,生产并销售到流通比较闭塞的农村地区。在多次举报都未能制止对方侵权行为后,好丽友公司将生产销售侵权食品的公司和徐州市一位个体经营业主告上了法院。4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此案的具体案情。 案情回放 “好丽友”状告食品公司和经营业主侵权 位于河北省廊坊市的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丽友公司)是第4677238号及第5150404号(即“好多鱼”及其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两项注册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获得了市场和消费者的一致认可。 大城县美滋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滋源公司)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膨化食品。李某为徐州市淮海食品城的一位个体经营业主,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 2014年7月,好丽友公司将美滋源公司和李某告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好丽友公司称,在调查市场时发现,美滋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以及李某销售的产品,与好丽友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似,同属膨化类食品,其外包装箱及外包装上均突出使用“好多鱼+图形”标识,该标识与前述两注册商标文字读音、含义完全相同,图形构图及文字与图形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高度近似,侵害了好丽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经工商执法部门多次查处,但美滋源公司仍未停止侵权行为。 食品公司三度侵权“好多鱼”商标 近年来,好丽友公司在我国不同省份的多处市场,都发现了由美滋源公司生产的侵犯“好多鱼”系列注册商标的膨化食品。 2011年1月19日,河北省大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美滋源公司进行行政查处,现场查扣美滋源公司未经好丽友公司许可生产的“好多鱼”膨化食品184箱及大卷包装10卷、小卷4卷,涉案产品包装突出使用与好丽友公司的“好多鱼”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该工商局认定美滋源公司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对美滋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等行政处罚。 2013年,好丽友公司又发现在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干小食品批发的李某,销售的正是美滋源公司生产的“好多鱼”饼干及膨化食品。2013年1月9日,好丽友公司委托广州市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李某被该工商局查处,现场照片显示查处的涉案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与好丽友公司的“好多鱼”商标近似的标识。 2013年7月2日,河北省大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美滋源公司再次进行行政查处,现场查扣“好多鱼”包装箱900个、内包装袋9卷。2013年10月18日该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美滋源公司自2013年4月起生产“好多鱼”膨化食品250件(成本18元/件、售价21元/件),使用了与好丽友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对美滋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等行政处罚。 2014年5月5日,河北省大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美滋源公司第三次进行行政查处,现场查扣“好多鱼”膨化食品80件、外包装箱2500个。从现场照片看,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好多鱼”汉字及与好丽友公司的图形商标近似的标识。 食品公司辩称主要销往农村,侵权影响不大 好丽友公司要求美滋源公司和李某立即停止侵犯其“好多鱼+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要求美滋源公司和李某共同赔偿损失50万元(含好丽友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提出让美滋源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向其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美滋源公司抗辩主张,美滋源公司销售的数额比较少,而且都是通过小型批发店、零星销售商销售至农村低层消费群体,而好丽友公司的产品是通过大商场、超市销售至城市高层消费群体,故侵权行为对好丽友公司的影响不大。 李某也抗辩主张,他在购买该商品时并不知晓该商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产品,且已经指出了具体的供货者,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好丽友”获赔30万元 据调查,好丽友公司为调查涉案事实及进行此案件的诉讼,与广州市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商务调查委托合同》及《专项知识产权服务合同》,支付了一定的委托费及服务费,并为调查涉案事实及本案诉讼支出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 2014年11月18日,徐州中院于当庭作出如下判决:1、美滋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好丽友公司第4677238号及第51504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好多鱼”食品。2、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好丽友公司第4677238号及第51504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好多鱼”食品。3、美滋源公司在《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工商报》或《中国知识产权报》(三者任选其一)上刊登声明,消除因本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内容需经该院审核);如美滋源公司逾期未履行前述义务,法院将在上述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相关内容,费用由美滋源公司承担。4、美滋源公司赔偿好丽友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