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5月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高先生诉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不服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两案。 原告高先生在其居住的海淀区红联北村甲3号楼楼下自行建设了存车棚一处,用于存放自家的自行车及杂物。今年3月25日,高先生称城管部门在未对其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将其车棚拆除,并造成了其车棚及其他财物损失,金额约为5000元。虽然该案并不属于新法中确定的三类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但是考虑到该案并不复杂,双方矛盾也并未激化,为提高审判效率,方便诉讼当事人,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告知双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并就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高先生在听完承办法官的说明后欣然同意,与被告均在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案件权利义务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上午9时30分,双方当事人准时到庭,在经过十分钟的证据交换后,庭审程序正式开始。庭审中,省略了以往普通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的环节,法官当庭归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得到当事人双方确认,然后当事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诉讼意见,半个小时庭审程序全部进行完毕。整个庭审节奏紧凑,重点突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在行政诉讼中,通过简易程序对行政纠纷进行审理,将起到便利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