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公告案件。据悉,这是该院自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受理的首起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案件,在山东省也属于首例。 原告任某系某县城一个城中村的村民。据任某在起诉书中诉称,为了改造城中村棚户区,去年6月7日,被告县政府曾组织任某所在城中村村民召开房屋征收大会,并向村民们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但现场村民要领取一份公告,必须在县政府事先印发的一份意见书上签字。当时任某拒签,因此他没有领到房屋征收公告。 任某认为,被告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公告违法。因为发布前没有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没有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以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所以他要求判决撤销被告县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并附带申请法院对该公告是否合法予以审查。 在当天开庭审理期间,德州中院的合议庭对该起“民告官”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和审理,同时对该案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某县城区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合法性进行了附带审查,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决定择期作出一审宣判。 据了解,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是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新增设的内容,即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德州中院行政庭庭长杨如冰介绍说,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方式,对加强行政管理、完善行政法制和提高行政效率是必要的。但是,也应当看到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制的权威和统一。如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抢权力、争利益,乱发文件,违反规定审批、发证、罚款、收费,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利,群众反映强烈。因此,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增设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要求是十分必要的,符合当前我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现实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