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环保行政部门许可,江苏省启东市一企业擅自运输1300吨造纸污泥,并堆放在公司场地上。该企业因对当地环保局作出的8万元罚款不服,将环保局告上法庭。6月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被告启东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永玺公司的诉讼请求。 永玺公司位于江苏省启东市,系一家造纸废渣污泥再生利用企业。2014年6月中旬至7月1日期间,永玺公司未依法经环保行政部门许可,从上海市宝山区殷泰纸业有限公司先后运到造纸污泥4船,总计约1300吨,并堆放在自己公司的场地上。 启东市环保局认为永玺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存在,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处以8万元罚款。永玺公司不服,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永玺公司辩称,案涉污泥为工业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属于合理利用,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永玺公司从上海市转移至江苏启东的约1300吨造纸污泥,属于工业固体废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跨省转移。永玺公司在先后四次跨省市转移污泥过程中,均未依法办理转移固体废物的环保审批手续,有现场勘察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永玺公司利用造纸污泥作原料投入生产,是属于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只是属于合理利用,与跨省市转移固体废物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不矛盾。且从上海殷泰纸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全厂固废产排情况表可以看出,案涉的污泥分类为一般固体废物,永玺公司称案涉污泥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辩解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法院对此难以支持。因此,启东环保局认定永玺公司未经审批跨省市转移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永玺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跨行政区域转移固体废物需审批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高陈说,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启东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规定对永玺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高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永玺公司从上海市宝山区上海殷泰纸业有限公司四次跨省市转移污泥,均未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报经环保行政部门许可,显然有悖法律规定,故法院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