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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亡父之名查房产遭拒 南京市民告住建委胜诉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作者:李自庆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8
摘要:以亡父之名查房产遭拒 南京市民告住建委胜诉
  父亲突发疾病离世,19岁的儿子刘磊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急需要弄清父亲名下的房产情况,于是,他备齐了能够证明“我爸是我爸”、“我爸只有我这一个儿子”的全部材料后,前往房产局档案馆查询,但对方却不给查,理由是:不可以仅凭他人姓名就查询其名下房产。对于这个理由,刘磊既想不通又无奈,为此,他一纸诉状将江苏省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市住建委)告上法院。日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南京市住建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原告刘磊的申请,履行查询刘大海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法定职责。据悉,此案是我国首例利害关系人要求以姓名查房胜诉的判例。

  要求用亡父姓名查询房产遭拒

  1996年出生的刘磊是南京人,不幸的是,10岁那年,父母因感情不和分道扬镳。父母离异后,刘磊随母亲生活,但父亲刘大海也经常关心他。在往后的近十年里,刘大海一直过着单身生活,没有再婚。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去年5月的一天,刘大海因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离开人世,由于事发突然,刘大海一句遗言都没来得及留下。

  刘大海的父母早年去世,他病故后,独生子刘磊理所当然地成了其财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但由于刘磊平时随母亲生活,这些年他一直不太清楚父亲名下到底有多少财产,只是隐约听说父亲生前购置了一些房产,而至于这些房产是否真的存在?如果存在产权证件又在哪里?这些刘磊一概不知。这个真相,他无法弄清,却又必须弄清。

  为了查明父亲名下房产的情况,刘磊收集齐了父亲及自己的出生证、家族户籍资料、离婚证明材料、离婚时父母财产分割材料及爷爷、奶奶和父亲死亡的证明材料、继承公证书等,一切准备就绪后,刘磊向南京市住建委下辖的南京市房产局档案馆申请查询父亲名下的房产信息,以便下一步经合法程序继承父亲的遗产。

  但令刘磊没有料到的是,尽管他备齐了能够证明“我爸是我爸”、“我爸只有我这一个儿子”的全部材料,但他的请求还是遭到了房产局档案馆的拒绝。对方给出的拒绝理由是:“房屋信息是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按照市住建委的要求,房产登记人名下的房产资料,他人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除非持有公安局或检察院、法院的相关文书,才能查询刘大海的财产。”于是,刘磊希望通过房产局查明父亲生前房产的愿望落空了。

  打民告官官司争取查询权利

  房产局不让查,刘磊就没有别的渠道可供选择。无奈之下,他决定将南京市住建委告上法庭。今年5月19日,刘磊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法院经初步审查后当即受理了案件。

  6月19日,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刘磊坚持诉讼主张,认为自己作为已故父亲刘大海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在手续材料完备的情况下,被告没有理由拒绝其查询父亲名下房产的主张,被告拒绝他的行为系“机械办事”的不作为表现,此举侵犯了原告作为继承人的继承权,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刘磊的诉讼主张,庭审中,被告南京市住建委表示,根据住建部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等规定,利害关系人在查询他人的房产信息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来办理,也就是,必须要提供所查询房屋的坐落和权属证书编号,而不能仅以他人的姓名作为检索条件。原告主张仅以父亲的姓名来查询其名下的房产,这与法律规定的程序不符,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定“以名查房”诉请合法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本案中,刘磊系死者刘大海的独生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刘磊系刘大海遗产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刘大海所有的房产属于其遗产,故其名下的房产登记结果与原告的继承权利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享有查询刘大海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主体资格。

  被告以《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规定的“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为理由,拒绝原告的主张虽有据可依,但法院认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检索条件的设置应当方便房屋登记信息的查询,条件设置不应限制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权利。原告基于继承的目的申请查询刘大海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客观上无法提供房屋的坐落、权属证书编号等检索条件,而原告本身享有查询上述信息的权利。根据被告自认,以姓名查询房屋登记信息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因此,被告以原告提供的检索条件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原告查询申请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原告要求查询刘大海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责令被告南京市住建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原告刘磊的申请,履行查询刘大海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法定职责。

  ■连线法官■

  合法的“以名查房”请求理应支持

  针对以“名”查房而言,该案是我国进入司法程序的首起判例。针对此案的判决,该案审判长李彭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他人单以权利人的姓名查询其名下房产,除公权力办案机关外,当然应该禁止。但问题是,本案被告拒绝的是与被查询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唯一法定继承人,这就既不合法也有违人情理,最终结果将事实上侵害原告的合法继承权。

  李彭同时指出,现在我们的许多行业都制定有这样那样的规定,但中国人口多,新情况、新问题多,规定不可能一一考虑到,尤其是尚未发生过的情况更难预料。基于这一现实,行政权力部门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的相关规定时,若也能像最高人民法院那样,不断增加一点类似司法解释的补充条款,许多问题也就可与时俱进地迎刃而解。

  李彭最后说,该案的判决,突破了此前《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查询”的限制,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可查询房产登记信息。此案的判决对于规范房产信息查询是有价值的。

责任编辑:李自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