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昆明机场开舱门事件导游诉行政处罚违法被驳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何春好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8
摘要:昆明机场开舱门事件导游诉行政处罚违法被驳
  今年初发生的昆明长水机场乘客擅自打开飞机安全门事件,涉事游客和其带团导游被处以行政拘留,导游李媛媛认为处罚不当,随后将长水机场公安分局诉至法院。4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原告诉称:2015年1月10日凌晨,东方航空公司一架航班在昆明长水机场因故延误,机舱里乘客与机组人员发生冲突,该航班的三个安全门被闹事旅客违法打开。但是,仅因为打开安全门的其中一名乘客是原告所带旅行团的游客,被告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就认为原告参与了扰乱航空器秩序,进而作出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被告辩称:证据显示,原告当晚在机舱内等待时,到前舱找机组人员吵闹,捏造并扩散“机长骂人”以及“飞机不安全”等煽动语言。在飞机滑出廊桥以后,原告又煽动旅客阻止飞机起飞,导致该航班安全门被打开、飞机不能起飞的严重后果。

  被告认为,原告作为一名拥有十余年从业经验的执证导游,理应知晓飞机上公共秩序的相关规定,原告同时违反了导游管理条例中关于“导游应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发生危及游客人身安全情况”的规定,因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官渡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首先是一名乘客,有遵守相关安全规则的义务,航班延误不能成为原告实施扰乱航空器秩序的理由或者免责的原因。同时,证据表明,原告在航班上扰乱航空器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权源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认定违法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责任编辑:何春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