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8日,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检察院因留坝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留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陕西省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二起公益诉讼案件。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陕西太白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白河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留坝县江口镇桑元村集体林地562平方米、河道105平方米修建水电站机房。2015年12月21日,留坝县国土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后,向太白河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但并未作出进一步处理。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2016年2月25日,留坝县人民检察院向留坝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土地监管力度,依法对太白河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作出处理。2016年3月31日,留坝县国土资源局函复检察机关,称其于2016年3月18日向太白河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目前,处罚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留坝县人民检察院对留坝县国土资源局的函复内容进行了核实,发现其并未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全面履行职责,太白河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鉴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留坝县国土资源局仍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留坝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留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