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怠于履职行为,依法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与包头市双福空分气体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1.333333公顷,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金额合计52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款。包头双福空分气体有限公司仅在合同签订前以保证金的形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105万元,尚欠415万元土地出让金至今未缴清。 针对包头市双福空分气体有限公司拖延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职的行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0日向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但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仍未积极履行职责,包头双福空分气体有限公司仍在使用涉案土地,土地出让金仍未缴清,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鉴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仍未对怠于履职行为进行纠正,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