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因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行使职权,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原阜南县建设委员会、原阜南县市容管理局、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因机构改革先后是负责阜南县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自2000年以来,在未办理规划立项、用地审批、环境评价等法定手续的情况下,上述单位将没有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阜南县鹿城镇苗寺村代庄南侧56.8亩农用地违法指定为生活垃圾填埋场,组织辖区内生活垃圾在此倾倒、堆放,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2014年3月18日,阜南县环境保护局曾因该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流入谷河,造成谷河水质污染,向原阜南县市容管理局下达环境监察通知书,责令行政机关依法整改。但原阜南县市容管理局未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仍继续违法使用生活垃圾填埋场。2016年4月20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向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环境补救措施。该局虽于5月9日函复检察机关,称已采取相关整改措施,但仍继续使用该填埋场堆放生活垃圾,亦未对填埋场造成的环境污染采取技术性防护治理措施,垃圾渗滤液仍通过排涝渠直接流入谷河。5月19日、5月24日,经检察机关督促,阜南县环境保护局对填埋场渗滤液及周边水质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劣V类。5月30日,检察机关邀请环保专家现场勘查,专家意见亦证明该垃圾填埋场对周边水、大气、土壤等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鉴于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一个月内,未依法纠正违法行为,未对环境损害采取实质性补救措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