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曾彦) 因不满投诉处理结果,李某等人将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人保局)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李某等人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李某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李某等人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2009年,经他人介绍为一家医院进行改建、装修,做上下水工程。施工完成后,老板以该医院未给结帐为由拒付其工资。李某等人向区人保局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区人保局接到投诉后调取了该单位的员工花名册、考勤表等材料,并对投诉人、该医院代理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因被投诉单位否认与李某等人具有劳动关系,而李某等人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区人保局向李某等人作出《告知书》,告知其应先行确认与被投诉单位的劳动关系,再行解决投诉问题。 李某不服该《告知书》,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支付。据此,请求撤销该《告知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某等人不服,以为其已与该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区人保局应依法处理其投诉医院拖欠工资一事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区人保局处理李某投诉医院拖欠工资一案过程中,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区人保局调查案件过程中取得的证据亦不能支持李某的上述主张。在此情况下,区人保局在履行了相应调查、处理程序后,告知李某先行确认与被投诉单位的劳动关系,再行解决投诉问题,投诉案件将结案。该处理结果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