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丽)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北京市昌平区质监局申请执行对北京聚福乳品厂作出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非诉执行案件。 2010年3月18日,昌平质监局对北京聚福乳品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是:“你单位生产、销售的聚康牌无蔗糖酸牛奶、无蔗糖酸牛奶红枣在2009年乳制品三聚氰胺跟踪监测的专项工作中,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6725元;违法所得共计:1443.68元。上述事实违反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制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之规定,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43.68元,并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6725元20倍罚款:334500元。罚没合计:335943.68元;2、没收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无蔗糖酸牛奶1197袋,无蔗糖酸牛奶红枣24袋;3、没收违法生产无蔗糖酸牛奶、无蔗糖酸牛奶红枣产品的设备”。 因北京聚福乳品厂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罚款,也未向人民法院诉讼,故昌平质监局申请该院执行罚没款335943.68元、滞纳金776029.87元,两项合计1111973.55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