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杨清惠) 黄先生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申请成立心理咨询中心,海淀分局认为黄先生申办的心理咨询中心应依据《个人独立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特项审批,海淀分局最终以黄先生所租赁的房屋不是商业用房及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黄先生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今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双方围绕黄先生租用的房屋是商用房还是居住房,申请设立的心理咨询中心是否属于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执业资格许可两个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黄先生称此房屋楼上是居住用房,但是底商是商业用途。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根据黄先生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认为房产证主页在房屋用途处明确记载了此房屋是住宅,故认为此房屋是普通居住用房,不能开设咨询中心。海淀分局代理人称:“房产证发放机关对于房屋用途进行了明确记载,我们依据确属证明判定房产性质是住宅。” 黄先生称心理咨询证书是劳动部颁发的,不应当到医疗机构办理手续,黄先生认为心理咨询中心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调整的范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辩称黄先生在申请企业名称时明确了主营业务是其他卫生活动,属于卫生诊疗活动的一种。根据北京市审批目录从事卫生活动需要取得卫生局颁发的执业机构许可证。 黄先生对此很无奈,他说心理咨询中心不是从事卫生服务,可是没有其他类别可以选,只能填写其他卫生服务类。海淀分局则认为申请设立心理咨询中心这样一个企业,无论选择什么行业类别,都必须要获得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