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下午,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法庭,55位市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了具有特殊意义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观摩。令人关注的是,这起行政案件的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一把手”局长张立军带领2名该局工作人员亲自出庭应诉。 原本14时开始的庭审,因为原告律师迟到,而推迟了15分钟。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张立军则早早地坐在被告席上耐心等候庭审开始。 为何用工企业会将人社局告上法庭呢?2009年12月2日15时许,在无锡新区容杰包装有限公司工作的谢鹏程,在单位工作时受伤,经诊治诊断为一级伤残,需要终生陪护以维持生命。 2010年1月19日,邓玉香为其丈夫谢鹏程向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发生的事故为工伤。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向容杰公司发出了举证通知。但该公司以谢鹏程未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为由,认为应当不予立案。经过该局调查核实,2010年3月9日,该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出了谢鹏程在上述时间、地点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的决定。此后,容杰公司在行政复议被维持后,于2010年6月正式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庭审中,原告提出认为不构成工伤的3点理由,主要涉及谢鹏程未提供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在未补正前不应立案受理以及认为谢鹏程陈述的受伤经过与事实严重不符。还认为其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私开行车自残,不应认定为工伤。 被告人社局局长张立军当庭答辩说,谢鹏程妻子邓玉香作为直系亲属,符合法定的申请资格,且其所提交的劳动监察询问笔录,足以证明谢鹏程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需要进行补正。而认为谢鹏程不需上班且私开行车自残的观点,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没有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采纳,且该观点也没有证据可以作证,无法采信。坚持认为对谢鹏程认定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当庭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劳动监察部门没有权力调查工伤,其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律师说。 “就是因为该企业没有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义务,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调查,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人社局则答辩说。 “我们曾将两份调查笔录送劳动局,但他们拒收。”原告律师当庭拿出笔录说。 人社局答辩说,“材料的送达完全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所谓劳动局拒收的情况,没有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规定,在工伤认定中没有提供的证据,应当不予采纳。” 整个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因为原告和第三人之间最终当庭表示愿意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