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任经华) 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8000元后,李某一直纳闷:自己运输了多年的球化剂怎么就突然成了危险化学品。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不服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案,因运管处作出处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运管处主动退还罚款8000元。 李某系个体运输户,经常为徐州某铸造厂运输球化剂。2011年3月中旬,李某再次为该厂运送球化剂时在徐州市三环东路被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稽查人员拦截检查。稽查人员在上车检查运输的物品后,询问司机运输的物品是否为硅铁,在得到司机肯定的答复后,稽查人员告知司机硅铁是危险化学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运输。因司机不能出具许可及资质证明,运管处遂对李某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李某擅自运输危险化学品为由处以罚款8000元。在李某交纳罚款后,运管处将车辆放行。 李某交纳罚款后总是觉得窝囊,后李某向承运单位打听得知其运输的物品是球化剂,化学名称为稀土硅镁铁合金,并不是硅铁,虽然两者在外形和颜色上均相似,但球化剂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硅铁属于危险化学品。承运单位给李某开具了运输货物证明及向出售单位购买球化剂的发票,李某遂持该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运管处仅凭对司机做的一份笔录即作出行政处罚,该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持的证据不符,被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运输的物品确实是硅铁,被告作出处罚决定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运管处在调查了相关的情况后主动与原告协商并向原告退还罚款8000元,原告遂撤回对运管处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