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周军 祝幼平) 因车辆没有牌照,被交警队扣留,车主罗某不服,遂将执法单位江西省弋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交警队扣车行为违法,返还农用三轮车。10月9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院院对此起不服弋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强制纠纷案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了罗某的诉求。 2010年11月28日晚上八时许,弋阳县南岩镇光辉村委会东罗村路口发生一起交通逃逸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弋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现场勘查,并根据受害人的描述和指认逃逸方向进行摸排,发现原告罗某所有的农用三轮车发动机温热、车身左侧有明显划痕,确认罗某的农用三轮车为嫌疑车辆,遂扣留农用三轮车,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011年3月6日,被告对该起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3月7日,被告对罗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通知其本人提供相应牌证或补办相应手续。罗某不服被告作出的责任认定,向上饶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请复核,5月3日上饶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维持的复核结论。由于被告未解除对罗某农用车的强制措施,罗某遂诉至弋阳县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队的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罗某的诉求。 宣判后,罗某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之规定,罗某的车辆涉嫌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车辆予以扣留,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合乎法律规定。因罗某所有的农用三轮车无相应牌证、未投保交强险,弋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农用三轮车予以扣留,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98条之规定,不属于“一事二罚”,两次扣车行为都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