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黄宪伟 王西卉) 为争抢照相生意,竟对同行进行殴打,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又认为处理错误,将公安局诉至法院。6月2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不服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高四只要求撤销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原告高四只与第三人刘丽红均系安阳县水冶镇人,两人在本地各开办一照相馆。2010年5月18日9时许,双方因给医院的婴儿照相一事发生纠纷,高四只在医院内对刘丽红进行殴打。 针对此情况,安阳县公安局对高四只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尚未执行)。高四只以没有殴打刘丽红自己才是受害者为由,不服处罚决定,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2011年1月11日,安阳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高四只仍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告公安局依法享有对本辖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职权,原告虽否认其殴打刘丽红,但根据多人证人证言均可以证明原告殴打刘丽红的事实,且其又无其它证据证明被告行政行为违法,故被告公安局据此对原告高四只作出的治安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依法行使职权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