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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年限短了10年 人劳局举证不能败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8
摘要:参加工作年限短了10年 人劳局举证不能败诉
   中国法院网讯 (周勤 亚标) 1985年元月就参加工作的乡政府工作人员师某,2010年申请退休时,河南省南召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劳局”)核发的退休证上参加工作时间却为1995年元月。2月22日,师某向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南召县人民法院做出的撤销人劳局于2010年11月5日颁发的退休证,并重新颁发退休证的判决。

  师某原系南召县太山庙乡某村支部书记,1985年元月,太山庙乡政府书面通知,调师某到乡企业办工作,此后,师某一直在该乡工作。2010年8月2日,师某提出退休申请。2010年10月31日,人劳局审核同意其退休,但将其参加工作时间审定为1995年元月,并颁发了职工退休证。

  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劳局辩称:太山庙乡政府属国家机关。《劳动法》实施前,乡政府没有通过正规录用程序所使用的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临时用工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不能计算工龄。原告补缴养老保险金是从一九九五年开始的,因此本局审批其退休时确认其工龄的起算点只能是一九九五年元月。但人劳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和法律依据。

  南召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师某颁发的退休证上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一九九五年元月,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此项确认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法定理由,故原告所诉理由成立。2011年4月7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2010年11月5日颁发的退休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为原告颁发职工退休证。

  南召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