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付凌) 因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北京某国际大饭店将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区人保局)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该国际大饭店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王女士系某国际大饭店客房部经理,双方于2007年9月28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续签至2009年9月1日。2009年6月9日,王女士自动离职。同年6月11日,王女士到区人保局投诉该国际大饭店2008年未安排其休年假,未支付2007年6月至2009年6月加班工资等问题。2009年9月16日,区人保局认定国际饭店2008年未安排王女士休带薪年假,没有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未支付王女士2007年6月至2009年6月加班工资;未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王女士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向该国际大饭店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0月1日前改正。该国际大饭店未改正。2010年1月7日,区人保局向该国际大饭店送达《陈述、申辩告知书》。该国际大饭店未提出陈述、申辩。2010年9月14日,区人保局作出“该国际大饭店于2010年9月21日前支付王女士2008年的年休假工资报酬1929.9元,赔偿金1 929.9元;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加班工资48692.55元,赔偿金24346.2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差额加班工资378.48元,赔偿金189.24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该国际大饭店不服行政处理决定,诉至一审法院。2011年3月7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国际大饭店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区人保局具有对举报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的职权。区人保局接到王女士关于国际大饭店拖欠其加班工资的投诉后,及时展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通过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等监察措施查明国际大饭店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王女士加班工资等违法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区人保局责令国际大饭店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未果,在履行告知程序后,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驳回该国际大饭店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