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荆战武 何莹) 您到超市时怎么判断商品的价格?较真市民赵正军因为这事到法院起诉了物价局,要求物价局撤销对超市不予处罚的决定。8月3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案件。 赵正军陈述,今年4月11日他向物价局举报郑州大型超市未实施胶贴标签,请求物价局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处罚。6月3日,物价局作出回复,称三家超市不存在明码标价价格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赵正军认为,《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单件商品都要胶贴价格标签,三家超市的行为违反了规定,物价局不予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撤销物价局作出的不予处罚的决定。 物价局陈述,接到市民举报后,物价局于4月20日分别向三家超市送达了《检查通知书》,同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了检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经查,三家商店在散装食品和鲜、活食品陈列柜(架)处已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承重包装袋上胶贴了价格标签。在定量(形)包装商品陈列柜(架)处也已按规定明码标价,并且每个定量(形)商品包装上都有条形码。 物价局据此认为,三家超市的明码标价行为符合要求,不存在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物价局于6月3日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赵正军作出回复,物价局的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三家超市认为物价局行政行为正确,要求驳回赵正军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赵正军与物价局的认识差异较大,双方坚持己见,围绕法律适用问题激烈争论,法庭未当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