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马龙) 5月1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赵某因公交车票价不一问题,诉郑州市物价局和城际公交公司一案。 近年来,多条城际公交线路的开通,不仅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了很大方便,更加快了郑州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对于城际公交票价的管理却引来了市民的异议。2010年4月1日,赵某乘坐河南神象客运有限公司开通的郑新城际公交,被收取12元票款。赵某认为郑新城际公交应当属于政府定价范围,但该票价没有经过政府定价,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并以此为由向郑州市物价局进行举报,要求进行处罚。郑州市物价局回复称,该定价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不予作出行政处罚。 2011年4月中旬,赵某将郑州市物价局和郑州城际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物价部门不予处罚的决定,对其举报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因“郑新城际公交”价格定性问题引起的案件。 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分别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力和义务为城际公交定价这一问题进行举证和辩论。 原告赵某称:交运集团目前有两种车辆,即长途客运车辆和城际公交车辆,其中城际公交属政府定价,长途客运属政府指导价。对此,原告提出四条城际交通(郑新、郑开、郑许、郑焦)票价不一致:郑开公交实行政府定价,但其他三条却实行政府指导价。 被告物价局解释称:郑开公交是政府定价,是政府关于“郑汴龙城”政策和市场需要的产物,而郑新公交虽采取郑开的运营模式但性质不同,属客运班车,因此票价不同。郑开公交是一个特例。多种票价是允许的,神象客运有限公司不存在擅自定价问题。 本案仍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