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袁祖云) 5月3日,安徽省合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济南金源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肥西法院一审判决中的“维持肥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8月16日作出的(肥)安监管罚字〔2010〕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2010年3月18日,肥西城关老中街旧城改造项目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并经县政府批复后,肥西县安监局依法对负有主要事故责任的济南金源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等,应行政相对人的要求,肥西安监局于2010年7月20日召开了该起行政处罚的听证会。2010年8月16日,肥西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济南金源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济南金源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直未予履行,2010年11月12日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肥西安监局滥用职权、违法处罚,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肥)安监管罚字〔2010〕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肥西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县安监局在本起行政处罚中,适用的法律并无不当,且处罚程序合法,判决维持肥西县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1年2月14日,济南金源公司不服肥西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4月2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济南金源公司在庭审其间充分认识到自身在“3?18事故”中应负的责任,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并愿意履行肥西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合肥市中院在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并裁定肥西县安监局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