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企业提出抗议认为员工并非因公外出,诉请法院撤销工伤认定。3月7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陈某系某建筑公司的职工,2010年5月22日15时20分许,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经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底骨折。2011年4月18日,陈某申请工伤认定,同年9月13日,劳动部门以陈某“因工外出”受伤为由作出工伤认定。建筑公司不服,于2011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陈某系该建筑公司的职工及其在工作时间内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是否因工外出而受伤。建筑公司提出,劳动部门仅凭陈某的自述和劳动部门对陈某的调查笔录便做出工伤认定证据不足,并且建筑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中已经向劳动部门提交了证人田某、延某的书面证言,证明陈某并非因公外出,但劳动部门并没有对此进行调查核实。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据明显不足。 2012年3月7日,广饶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要求其在行政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