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黄宪伟 杜文莉) 在矿区内盗窃废铁被拘留后,竟以自己捡的系废品为由,将公安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3月9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不服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辜开英的诉讼请求。 原告辜开英系无业人员,因家庭生活困难,2011年11月26日,其便深入该县一煤矿内盗窃废铁200余斤,运输过程中被该煤矿保卫人员当场抓获。同日,其被公安局作出了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辜开英不服,向安阳市政府申请复议,安阳市政府于今年1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辜开英仍然不服,以自己捡的系废品为由,于1月12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告公安局有对本辖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原告辜开英在红岭煤矿盗窃,途中被抓获,被告公安局提供的询问笔录、被盗物品照片、被盗证明等证据能证实。庭审中辜开英虽否认部分事实,但未提供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