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常鸣) 苏格兰威士忌名品芝华士的英文标识“CHIVAS REGAL”被浙江省温州市一市民注册成了服装商标,为此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起诉商评委要求撤销,遭到拒绝后,芝华士公司以侵犯著作权和“CHIVAS REGAL”系在中国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受到保护为由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网今日获悉,法院一审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对于芝华士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2003年7月15日,浙江省温州市的温某向中国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CHIVAS REGAL 88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等商品。芝华士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芝华士公司又于2007年2月28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异议复审申请, 2010年7月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为此,芝华士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芝华士公司起诉称:芝华士公司对“CHIVAS REGAL及图”商标的图文设计拥有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芝华士公司的在先著作权。芝华士公司在第32、33类商品上注册的“CHIVAS REGAL”商标的知名度极高,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芝华士公司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芝华士公司在先将“CHIVAS REGAL”标识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享有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商评委裁定,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芝华士公司提交的涉及“CHIVAS REGAL”商标在中国大陆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CHIVAS REGAL”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无证据证明芝华士公司的作品《CHIVAS REGAL 及图》首次发表时间、创作完成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因此,不能证明芝华士公司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芝华士公司将商标使用在公司销售人员的工作服装上,不是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不构成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使用。因此芝华士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