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吕偲偲 郭海丽)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以下简称“昌平工商分局”)作出了同意金合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合欢公司”)变更住所地申请的决定,因金合欢公司变更后的住所地与北京今之见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之见公司”)注册的住所地相同,今之见公司不服该决定,遂对昌平工商分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今之见公司是2009年6月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分别是美籍华人朱某和金合欢公司。今之见公司成立后,由朱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住所地登记为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某路某号。因多年前金合欢公司的老板赵某曾是朱某的学生,两人合作得还算融洽。而这段看似融洽的合作关系,却因这场官司而终结。 原告今之见公司诉称:2009年6月,昌平工商分局向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载明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某路某号。2009年8月,昌平工商分局为金合欢公司换发营业执照,而金合欢公司变更注册后的住所地竟与今之见公司一致。今之见公司认为,被告未尽认真审查的义务,造成同一地址有两家公司,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此外,由于金合欢公司持有今之见公司的所有证照,导致今之见公司因无法参加年检,被吊销执照。今之见公司认为,昌平工商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决定致使今之见公司无法运营。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昌平工商分局作出的住所变更登记决定。 被告昌平工商分局辩称:金合欢公司依法向其提出变更住所的申请,提交申请登记的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形式。且今之见公司在此之前已经被吊销执照。工商局在审查过程中尽到了认真审查的义务。因此,昌平工商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决定合法有效。 第三人金合欢公司认为:自2008年起,其一直租赁昌平区十三陵镇的场地用于经营。而在注册今之见公司需要出具场所证明时,朱某骗取了场地使用证,以欺诈手段骗金合欢公司与其共同注册成立今之见公司,且朱某自今之见公司成立以来没有任何出资,现已超过出资时限近2年。今之见公司也已经在2012年10月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因此,金合欢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