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晓理) 违法行驶瞬间发生,交警当场发现当场处理。被处罚人一直不承认自己违法,轿车司机李海(化名)便将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告上法庭。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采信交通警察亲眼所见的违法事实及认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海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海师傅的诉称,2012年9月1 0日2 1点左右,他驾驶自己的小桥车在郑州市南三环与大学路口辅道由东向西行驶。当时交警在此路口的左转道上查车,有三辆大货车在左转道距离停车线约3 0米左右的位置停着。当李师傅在紧邻左转道的直行道内行驶至第一辆大货车时,货车突然要准备向前启动行走,由于货车较宽,李师傅就停了下来,等待货车过后再走。这时查完货车的交警过来,让他出示驾驶证、行车证。等李师傅把证件都给他后,交警直接就给他开罚款单。李师傅辩解自己没违章,为什么要罚款。交警说告知是违章变道,结果给李师傅填写了处罚决定书,李师傅拒绝签字。交警就单子上注明了拒签,把罚款单和证件送一起送给他。事情虽然过去了几个月,但李师傅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违法,并到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起诉交警队,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辩称:原告李海在进入导向车道后,突然转向并碾压实线变更路线,强行驶入相邻车道(俗称“别车”),影响了该车道内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在此执勤两位民警发现并拦查,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的依据及原告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李师傅的陈述和申辩,因李师傅提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未予采纳,决定给予其200元罚款,遂当场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给李海。交警队对对原告李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而原告的诉讼理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交警队的执勤民警在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后有权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由于违法事实发生在公安交通执法这种比较特殊的行政管理领域时,类似于本案这种违法驾驶车辆的行为往往是瞬间发生、不留痕迹的,通常可以是执勤民警当场发现当场处理。本案中,在原告驾驶机动车处于行驶状态时,被告执勤的交通警察依据其亲眼所见的事实当场认定原告驾驶机动车违法变更车道,对此,原告未有充分的反驳证据证明其无上述违法事实存在,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执勤的交通警察存在滥用职权的故意,故被告执勤民警作为亲眼看到即感知到事实的公务人员对该事实的认定,应当予以采信。显然,被告的执勤民警是在发现原告存在违法事实后依法当场对其实施处罚的,该行政处罚决定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海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