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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第一案”终审 财政部被判须履责

来源:人民网 作者:曾亮亮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政府采购第一案”终审 财政部被判须履责
   历经7年的“政府采购第一案”终于有了结果:财政部因被要求履行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1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3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编制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2003年10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分别对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分别参加了两家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各一个包的投标,但都未中标。

  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认为,此次招投标的组织不合法,故于2004年12月21日向财政部投诉。财政部受理后,将投诉信及相关材料转交国家发改委稽查办处理,并要求其在处理后将结果抄送财政部。财政部因没有收到国家发改委的处理结果,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投诉给予答复。

  2005年3月23日,北京现代沃尔公司以财政部未履行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职责和未对其投诉事项予以处理和答复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财政部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该诉讼是《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的第一例状告财政部的政府采购案件,故有“政府采购第一案”之称。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涉及的招投标采购内容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中的286台血气分析仪属于货物采购。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向财政部投诉的是采购代理机构在以招投标方式采购上述货物过程中,招投标的组织不合法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财政部的监督管理权限范围。财政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该投诉材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予以回复,应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财政部对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就招投标的组织不合法问题所进行的投诉予以处理和答复。

  财政部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第二十条也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法》并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北京现代沃尔公司以相关招投标的组织不合法为由向财政部投诉,尽管财政部受理后将投诉信及相关材料转交发改委稽查办处理,并要求将结果抄送财政部,但财政部未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北京现代沃尔公司。上述事实表明,财政部就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事项未履行相关的法定职责。因此,财政部关于对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而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曾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