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沈李平 胡林强) 2012年6月,冀先生到交通队处理其车辆的交通违法信息,被告知其于2012年4月26日在京承高速10.400km由西向东出京方向,实施了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应处罚款200元。冀先生认为自己驾驶车辆在应急车道行驶是因为车辆故障而实施的紧急避险行为,存在免责事由不应被处罚。于是,冀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交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冀先生诉称,2012年4月26日,他驾驶车辆在京承高速上行驶时由于汽油泵损坏导致车辆不能加速.当时车速只能保持在10-20公里/小时。针对突然出现的紧急情况,冀先生将车辆驶入应急车道并打开“双闪”警示后车。同时他以10-20公里/小时的速度部分使用应急车道将车开到最近的出口驶出高速公路。此后,在查询交通违章信息时发现该行为被交管部门监控设备拍摄,被要求接受处罚。冀先生认为,其驾驶车辆在应急车道行驶是因为车辆故障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若不占用应急车道有可能造成后车追尾等险情的发生,故交管部门不应作出处罚。 庭审中,交管部门辩称,民警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认定涉案车辆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在冀先生未提出陈诉申辩的情况下,依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车身超出应急车道占用车行道的,应当将故障车警告标志设在被占用的车行道内。”从交管部门提供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监控设备记录、现场路况照片等证据以及冀先生本人的陈述已证明冀先生实施了驾驶社会车辆在应急车道行驶的行为。而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冀先生在其所驾驶的车辆发生故障后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等待救援,而非在应急车道内继续行驶,其行为显然已违反了上述规定。对于冀先生所称,他所实施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受到处罚的主张。法院认为,即使在车辆发生故障后亦应按照规定采取安全警示措施,停车等待救援;而非驾驶车辆在应急车道内继续行驶。冀先生驾驶车辆在应急车道行驶的行为并非因迫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不构成紧急避险这一违法阻却事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冀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近年来,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对交通秩序的维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机动车驾驶人作为重要的交通参与者应熟悉并严格地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以上述案件为例,在当今复杂的交通环境中,当遇到发生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交通中断的情况下,应急车道在抢救伤员、快速处置事故现场、及时恢复交通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正确使用应急车道才能确保这条“生命通道”的畅通无阻。当事人冀先生在其所驾驶的车辆发生故障后选择使用应急车道继续行驶,他本人认为此做法不应被处罚。但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只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才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即使遇到车辆发生故障,也只能在应急车道内采取警示措施停车等待救援,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正是由于冀先生对上述规定的错误理解,才导致其未能正确使用应急车道受到交管部门处罚。 同时亦应看到,交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形式上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但其更深层次则是寓教于罚,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达到保护违法行为人本人及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应主动地对去熟悉和了解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道路交通设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