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饶国君) 生猪定点屠宰是政府管控行为,肉制品市场事关百姓安康。是生命健康权重要,还是市场自由贸易重要?日前,发生在重庆市云阳县的一起“屠夫”状告商务局违法行政案件再次将这个问题摆上桌面。不过,庄严的审判台前告诉商业经营者,市场经济更是法治经济,任何生产经营务必在法律法规的许可下进行。否则,你就必须为自己的违法后果负责,“沉重的罚单”定当接受,还不得继续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2008年夏季,因一起刑事案件的查办打破云阳县生猪定点屠宰格局,市场猪肉来源开始多元化。具有生猪贩运、屠宰经验和市场销售经历的云阳县双江镇居民李权明见有机可乘,在没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的情况,与人联合在云阳县双江街道办事处稻场村8组大肆从事生猪屠宰加工。2011年3月30日,云阳县商务局、云阳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根据群众举报查获李权明等人的“屠场”,现场查获待宰生猪30头,已宰杀猪胴体3头。经进一步调查取证,云阳县商务局认定李权明等人的行为属于私屠滥宰。2011年7月19日,云阳县商务局传唤李权明等人,在办公室向他们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2011年7月25日,作出渝云商行执罚字[201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没收活猪30头,猪胴体3头,罚款208998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李权明等人认为事件性质的认定不当,罚款的依据也不足,遂向云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李权明在法庭上诉称,被告方查获的生猪是胡传明寄养在原告方租用的圈养场,目的不是宰杀,被告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错误。被告方作出该行政处罚前未向原告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权利告知书,被告作出的该处罚决定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起诉请求:撤销云阳县商务局作出的渝云商行执罚字[201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云阳县商务局出庭辩称,对李权明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是正确的。在2008年6月,被告方在执法过程中曾处罚过李权明利用该租用的场地实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2011年3月30日,被告方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再次当场查获李权明实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次日,被告在调查李权明时,李权明承认被告扣押的生猪是“请我帮忙杀的”。被告方对李权明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合法的。被告方是对李权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的,在李权明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放弃听证后,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予以行政处罚。因此,被告云阳县商务局具有作出本案处罚决定的相应职权。被告在执法过程中,查获原告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产品等,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故被告的处罚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且处罚程序合法。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其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意见不应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中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