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高欢 涂浩) 认为北京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住保办)取消自己购房资格所依据的是虚假证据,且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王先生将区住保办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其购买限价商品房资格。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驳回王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9年3月12日,王先生提出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填写了《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提供了申请承诺书、申请家庭成员情况、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等材料。材料记载,王先生家庭年收入为4.9万余元,家庭无房产、汽车、有价证券、存款等资产。经入户调查及公示、复核等程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2009年4月15日认定王先生家庭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准予登记。北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2009年4月22日对王先生具备购买资格予以备案。后王先生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一套限价商品房。2011年5月,区住保办接到举报后,对王先生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进行了复查,经调查发现该家庭在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时,存在隐瞒家庭资产及收入的情况。同年8月5日,区住保办作出《关于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取消王先生家庭限价商品住房的购买资格,并责令该家庭办理退房手续,退回已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自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王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区住保办取消自己购房资格所依据的是虚假证据,并未向自己送达该决定,也未告知自己相关复议和诉讼权利,区住保办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区住保办恢复自己购买限价商品房资格。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住保办作为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人,具有进行处理的职权。区住保办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就王先生家庭在申请过程中瞒报资产及收入情况,对王先生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复查过程中,认定王先生在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时,隐瞒家庭资产及收入的真实情况,作出被诉决定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法院应予维持。据此,北京二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