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郝绍彬)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一起行道树枝堕落砸伤摩托车主的赔偿纠纷,行道树的管理人荣昌县公路养护段承担各类赔偿73000元。 2012年9月24日,肖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荣昌县荣泸路3KM处时,被路边行道树折断的树枝砸中,造成肖某某受伤。事发后肖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肘关节脱位;左尺骨冠状突撕脱性骨折;左桡小头撕脱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肖某某住院20天,入院产生门诊费179元,医疗费8788.67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肖某某无过错。2013年1月30日,肖某某经鉴定左上肢丧失功能的残疾等级属于X级,后续医疗费需人民币6000-8000元。2013年4月1日,肖某某向荣昌法院起诉,要求荣昌县公路养护段等单位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荣昌县公路养护段作为行道树的管理人,没有对行道树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荣昌县公路养护段赔偿肖某某各类损失77932.57元。 荣昌县公路养护段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重庆五中院民事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自愿达成协议,荣昌县公路养护段于2013年9月25日之前赔偿肖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7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