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将房子拆除,江苏海安县政府因此被告上法庭。5月2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这一行为违法,要求海安县人民政府赔偿崔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原告崔某是海安县海安镇人,在该镇东大街陆家东巷23号有两处房产,一处为其自建,一处是父母去世后由崔家兄弟5人共同继承。据崔某回忆,2008年7月9日,原海安县建设局向海安县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这两套房子均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崔某对此坚决不同意,可2009年8月8日,其4个兄弟姐妹却就父母留下的那套房子,与拆迁服务公司订立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进行了移交。2012年4月29日,海安县东大街旧城改造指挥部强行对这两处房子进行了拆除。法院审理认为,该县政府与原告崔某之间并未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强行对房子进行了拆除,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