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东莞中院获悉,1月9日,东莞中院对原告冀中星诉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冀中星的诉讼请求,并于昨天下午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原告代理律师邮寄送达行政判决书。 据了解,原告于2013年8月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东莞市人民政府寄出《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对冀中星反映在2005年6月28日被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委会治安队员殴打致残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结论报告。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收到上述申请当日即转交东莞市公安局办理,且东莞市公安局亦在法定期限内相继对该申请作出答复,并向冀中星寄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2013年10月22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又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10月2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冀中星寄出,再次明确告知冀中星对其申请的办理流程和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对因何故致残的调查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范围,并不属东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东莞市人民政府虽未及时将转交东莞市公安局办理的情况告知冀中星,但已就冀中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答复行为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违法,故东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冀中星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