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正 李智涛) 因认为对伤害自己的人行政处罚过轻,张甲将某派出所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张甲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2年10月,张乙因家庭拆迁等事宜与张甲发生纠纷。过程中张乙将张甲打成轻微伤,后被民警抓获。同年12月,派出所作出对张乙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1月,针对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张甲以“处罚过轻,应拘留处理”为由,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年2月,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张甲诉至一审法院称,张乙行为恶劣,不应处以最轻的处罚。请求依法撤销派出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派出所对张乙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派出所辩称,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后,张甲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问题系张乙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派出所所作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此,根据派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张乙与张甲为亲兄弟关系,事发当天张甲有辱骂其母亲的情节,考虑到此起纠纷起因、双方亲属关系及各自过错多种因素,认定张乙违法情节较轻,对张乙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考虑全面,不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形。派出所在被诉处罚决定作出前,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及审批程序,执法程序合法。张甲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北京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