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上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 2001年8月5日、6日,河南省叶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连续两天对李怀亮留置盘问,8月7日对李怀亮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逮捕。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宣告后,李怀亮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共计380.1247万元,包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房屋修理费、异地生活安置费、家人12年的奔波费等14项赔偿、补偿请求。 平顶山中院听取了李怀亮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后宣告无罪,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根据李怀亮被羁押时间、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万元。对李怀亮提出的其他请求,因不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平顶山中院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宣告李怀亮无罪,并依据李怀亮的申请,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体现了司法保障人权的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