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文林华 郝绍彬) 乡镇企业应当备案,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报告直接认定,企业职工对此提出异议。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案登记程序的法定程序,二审判决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确认重庆华林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符合乡镇企业形式和条件的函》。 重庆华林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林公司)是重庆中梁山水泥厂转制而成。2011年11月20日华林公司向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报告,请求确认其企业性质为乡镇企业。2011年12月27日区经信委作出《确认函》,认定华林公司符合乡镇企业的形式和条件。 李贵元等25人不服,遂于2013年1月6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区经信委作出的《确认函》违法。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李贵元等25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五中院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九龙坡区经信委作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对企业是否属于乡镇企业或按照乡镇企业对待作出确认。《乡镇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在工商登记注册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区、县(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确认乡镇企业资格”;第十条规定“经登记备案确认的乡镇企业,由区、县(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资格证书,享受乡镇企业的权利和扶持政策,承担支援农业的义务”。九龙坡区经信委通过华林公司提交的报告即作出确认华林公司具备乡镇企业资格,违反通过备案登记方式予以确认的法定程序。二审遂依法作出撤销该委《确认函》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