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程海港 张华) 因道路管理部门未及时清除道路障碍物而引发车祸,为此,受害人家属依法将被告姚望及该道路管理部门诉至法院。11月4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姚望及太康某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赔偿受害方家属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五万余元。 审理查明,2013年2月11日6时40分,商丘睢阳区居民谢林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32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326省道太康段150KM﹢50M处时,公路北侧有一面积为3M×18M的障碍物占用道路。当谢林避过障碍物向前行驶时,与姚望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谢林当场死亡、被告姚望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经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次事故中谢林无证驾驶机动车及货运机动车载客等违法行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姚望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太康县某管理局对事故发生路段具有管理责任,但事发现场有障碍物占用道路,被告太康县某管理局疏于管理的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