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弟弟盗用哥哥身份证与他人结婚。欲离婚时因结婚证记载的主体与实际结婚的主体不一致,并无法通过离婚之诉解决。遂原告唐某起诉被告湖南省祁东县民政局,认为被告在办理其与张小某结婚登记时审查不严,导致结婚证主体不符,请求撤销其与张大某的结婚证。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法院行政庭审结这起婚姻管理案,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唐某与第三人张大某的结婚证无效。 第三人张大某系第三人张小某的亲哥哥。2004年,张小某以其哥张大某的身份入伍。2007年,原告唐某与张小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中,唐某得知张小某与张大某互换身份一事。2011年6月2日,唐某与张小某到被告祁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提交了户籍资料和身份证,张小某提交了身份为张大某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士官证、户籍资料以及身份证,双方声明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被告对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颁发了结婚证。2012年,张小某退伍,之后恢复身份。原告欲离婚,因结婚证记载的主体与原告实际结婚的主体不一致,无法通过离婚之诉解决,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的结婚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婚姻登记中,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唐某与张小某虽提交了结婚登记所需要的资料,但由于张小某婚前以张大某的身份入伍,张小某提交的是身份为张大某的身份资料,从而导致结婚登记的人与实际结婚的人不一致。被告颁发的结婚证并未有登记人张大某的意思表示,因而欠缺实质要件,依法不成立。被告以结婚当事人“双方承诺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抗辩其已经对结婚行为履行审查责任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制裁,但不能因此而抵消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查责任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