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金骏眉”是一种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并据此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2007年3月9日,第三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正山茶叶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5936208号“金骏眉”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在被商标局驳回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金骏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公告期内,原告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桐木茶叶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桐木茶叶公司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桐木茶叶公司主张,“金骏眉”是福建武夷山生产的一种红茶,是“武夷红茶”中“奇红”的品种之一,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若允许其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故请求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正山茶叶公司则辩称,“金骏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勋首创研发并使用在第30类“茶”等相关产品上的商标,依法应当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53057号异议复审裁定,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金骏眉”已成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或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故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桐木茶叶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一审判决后,桐木茶叶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2013年10月14日,北京市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桐木茶叶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正山茶叶公司均派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各方围绕“金骏眉”是否构成红茶的通用名称展开了激烈辩论,来自福建的30余名茶农也专程赶来旁听了案件庭审。 二审法院认为,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其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该商品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既不能认定“金骏眉”为茶等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称,也不能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金骏眉”属于茶等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但综合正山茶叶公司和桐木茶叶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53057号裁定时,“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因此,基于第53057号裁定作出时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连线法官■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排除他人在相关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行为。“金骏眉”一直被视为国内高端红茶的代表,但“金骏眉”到底是某一企业的商标,还是一类红茶的通用名称,在此之前始终没有定论。一旦正山茶叶公司的“金骏眉”商标最终获得注册,他人将丧失使用“金骏眉”字样的权利。 该法官说,在“金骏眉”商标获得初审公告的情况下,众多茶农、茶企在纷纷推出各自品牌“金骏眉”、抢占高端红茶市场的同时,其实也面临着被推上法庭被告席的潜在风险。此次“金骏眉”经终审认定为约定俗成的红茶通用名称,对国内红茶市场、相关行业和消费者无疑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法官在此提醒,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时,一定要强化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好事前的规划,避免品牌的通用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