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正 李智涛) 因不服土地行政处理,崔某将某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崔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徐某与崔某系东西邻居,徐某居东,崔某居西。2012年,徐某翻建北正房,同时建东、西厢房,其宅院西南侧旧西厢房建于1982年,大部分在新建西厢房时被拆除,尚存后檐墙及房檐。崔某于2010年开始翻建北正房,2011年建成二层楼房。经现场勘查,徐某北正房磉基石西北角与崔某二层北正房磉基石东北角之间相距0.67米。徐某北正房主体已完工,在徐某对西房山外墙进行装修时,崔某以其未留足滴水地基为由进行阻止,徐某申请确权。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遵守历史、面对现实、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确定了徐某与崔某宅基地使用界线。 崔某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称,镇政府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宅基地尺寸应该基本相同。镇政府认定崔某北正房磉基石东北角与徐某北正房磉基石西北角的距离与实际距离不符。镇政府未按照徐某宅基地实际面积确定其土地使用权,侵占崔某宅基地。镇政府违反法定程序,未合法向崔某送达。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按照徐某北正房及西厢房墙基确定双方宅基地使用界线。镇政府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被诉决定处理结果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崔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可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据此,镇政府具有对崔某和徐某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当地并未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亦无宅基地面积及四至的明确记载,故镇政府在处理崔某与徐某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过程中,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立案并通知争议双方,向争议双方及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查。在崔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宅基地尺寸并拒绝镇政府工作人员进入其宅院进行现场测量的情况下,镇政府基于徐某原磉基翻建北正房、宅院西南侧旧西厢房先于崔某南平房建成以及该房部分后檐墙尚存的事实,作出被诉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符合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应予支持。崔某认为徐某向西侵占其宅基地的诉讼主张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故其诉讼请求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予以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