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村民张某将确权行政机关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林业行政裁决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定被告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安政林权决字(2013)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予以撤销。 争议山林名为“大牌上”山林,位于安化县马路镇折耳村境内。1995年,该村九组村民张某与十组村民李某同在“大牌上”山林砍伐林木时产生矛盾。张某认为,根据自己的林权证上的四至登记,“大牌上”山林在登记范围内,其权属应归自己。李某则称,九组、十组在“四固定”时期属于同一生产队,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才拆分为九、十组,同时将集体山林一分为二,争议山林“大牌上”划分给了十组,后组上将其划分给自己作自留山使用,争议山林归自己所有,张某的林权证属登记错误。此纠纷经各级政府多年调解未果,李某遂向被告县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县政府受理后组织双方调解亦未果,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安政林权决字(2013)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将“大牌上”山林确权李某。张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安化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第一时间组成合议庭深入“大牌上”争议山林进行了实地勘察,并组织争议双方实地指界,亦对本案知情群众和有关政府人员进行了调查走访。经实地勘察指界结合开庭审理情况,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双方对山林权属的争议主要源于对“竹山弯”为界的认识分岐,而双方依据所持的相关林权证登记的“四至”,都可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解释。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解决集体林权证与个人林权证的相同部分表述不相符的矛盾,没有解决林权证对同一山林有不同权利人的矛盾。被告处理决定中规定的埋石为界与现实不符,重新埋石亦没有设定具体的位置,争议双方对埋石地点也没有达成协议,处理决定书并未明确争议双方对争议山林的实际界址,无法化解争议双方由来以久的争执。在作出处理决定时,被告也未将争议山林的所有权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没有听取所有权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违反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被告作出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三目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